这起颇为蹊跷的“质量门”事件,引起有关方面的反思,认为此次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有关标准、制度方面的混乱和缺失。图片来源:
在上市企业苏泊尔“锰超标”事件出现后,深交所动作较为迟缓,暴露出上市企业信息公开披露机制上的一些问题。例如此前许多上市公司,特别是牵扯食品安全的上市公司,爆出问题后,反应最为迟缓的就是监管部门和交易所。
2月24日,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,对包括苏泊尔有关产品在内的近40件样品检测显示,不锈钢炊具析出的锰,与人体每日通过膳食、饮用水摄入的锰相加后,并未达到人体每天锰的最大耐受量,苏泊尔有关产品是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不锈钢制品,其锰的迁移水平不会对人体造成健康损害。
这场闹得沸沸扬扬的苏泊尔“锰超标”事件,最终以如此戏剧化的结尾逆转收场,着实出乎人们的意料。与此同时,这起颇为蹊跷的“质量门”事件,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反思,认为此次事件暴露出了我国在有关标准、制度方面的混乱和缺失。
财经评论人士余丰慧对《中国科学报》记者表示,必须建立信息透明的机制,使上市公司信息及时得到披露,这样才可以充分的发挥市场调节作用。
2009年1月,哈尔滨市工商局道外分局在检查中发现,共有81个型号的“苏泊尔”不锈钢器皿不合格,存在锰含量超标、镍含量不达标的问题。去年8月,哈尔滨工商部门再次抽检苏泊尔82个样品,其中56个规格的产品又被认定为“不合格”。
但两次检查结果并未引起外界太大反响,苏泊尔也没有对此事进行信息公开披露与解释。事件最终爆发源自今年2月16日央视《焦点访谈》的报道,节目称据哈尔滨市工商部门的多次检测,苏泊尔产品存在锰含量超标、镍含量不达标等问题。
针对央视的报道,苏泊尔董事长苏显泽表示:“2011版新国标对材料重新作了规定,我们所有生产的材料都符合2011版的新规定。”
苏泊尔公司也立刻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指出,地方工商部门在抽检中存在标准不当情况,导致了“不合格”的检测结果。中国不锈钢炊具执行的国家强制标准在2011年12月21日出现变更,苏泊尔所使用的材料均符合当时的有效国家标准,并不存在锰超标的问题。此外,由于我国尚未对不锈钢炊具的锰析出量制定标准,苏泊尔炊具的锰析出量符合意大利制定的标准。
尽管苏泊尔努力自证清白,一连发出多个公告辩解,但由于言辞较为模糊且没有监管部门的佐证,消费者并不买账。不仅舆论呈现一边倒的局面,各地一些超市也纷纷主动将报道中提到的苏泊尔产品下架。
而2010年成为苏泊尔最大股东的法国赛博集团,则反应过慢,在此事件的危机公关中暴露出其外资管理模式在中国市场“水土不服”的问题。
在2月2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前,关于苏泊尔产品争论的一个焦点是,其锰含量是否不符合国家规定。
这个争论源自去年11月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一份报告。报告数据显示,苏泊尔一款不锈钢汤锅锰含量为7.60%,超过国家规定的2%限值。
中国特钢协会不锈钢分会表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: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》(GB/T3280-2007)中的规定,广州检测的苏泊尔炊具锰含量超标4倍。但苏泊尔则反驳,GB/T3280-2007为不锈钢材料行业“推荐标准”,并非“强制性标准”既然是推荐性标准,2%就无法被视为硬指标。
苏泊尔还强调,其先后采用了不锈钢锅具产品的国家强制标准《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》(GB9684-1988)与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》(GB9684-2011),均符合国家标准,并不存在锰含量超标。
记者了解到,目前我国标准有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之分,推荐性标准属于自愿采用,因此处境尴尬,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。
有关苏泊尔产品的第二个争论焦点,是锰的析出量是否超标,是否对人体有害。
由于当前我国并没有制定锰析出量国家标准,苏泊尔对于析出量的问题更显得底气十足。其发布的《锰析出量合格检测报告》显示,委托德国机构检测的产品锰析出量均在0.05mg/kg左右,低于意大利标准中锰析出量不超过0.1mg/kg的限制,仅相当于我国矿泉水锰含量允许值的1/8,对人体不会造成危害。
尽管以上争论的问题如今因权威部门报告的发布而有了定论,但争论背后,却是国家标准的缺失和混乱,这也是今后包括苏泊尔在内的企业没办法绕过的坎。
华讯财经投资顾问周海涛对《中国科学报》记者表示,在检查企业产品质量上的问题时一定不可以忽视社会大外因。“在缺乏统一标准且重要标准缺失的情况下,苏泊尔事件的出现绝不仅只是个案。企业加强自律是其必须要做的事情,但是有关部门与监管层也要发挥自己的作用,为整个市场建立一个健康的经营环境,对于国家标准的制定要更为慎重与积极。”
东北证券金融与产业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毕子男则指出,从这一事件能够准确的看出,企业对一些原料标准和性能的把握有不适当之处。“既然目前在材质标准问题上存在争议,企业当初在处理这样的一个问题时就应当采取更审慎的态度。”
作为财经评论人士,余丰慧认为在上市企业苏泊尔“锰超标”事件出现后,深交所动作较为迟缓,暴露出上市企业信息公开披露机制上的一些问题。“例如此前许多上市公司,特别是牵扯食品安全的上市公司,爆出问题后,反应最为迟缓的就是监管部门和交易所。”
从央视报道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了重要的公告,在长达10天的时间里,苏泊尔的公告都没有正真获得监管部门的理睬。直到2月24日相关的定论才姗姗来迟,这充分表露出了监管部门反应的缓慢与拖沓。
周海涛亦表示,此次事件暴露出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与不完整。在央视报道后,苏泊尔批露信息时没有出具相关机构的意见证明,使得股民和消费的人对其公布的内容持怀疑态度。
“这并不是个案,比如重庆啤酒前期股价大跌,如今在某机构手中却是重现昔日风采,但是公司对这种股价反应没有一点明确的消息披露。同时,也没看到监管层对股价的异常波动作出反应。”周海涛说。
余丰慧则表示,目前上市企业信息公开披露不仅不充分、不完整,也缺乏准确性,严格追踪信息披露不实的责任机制不健全,或者流于形式。
他认为,应建立信息完全透明的机制,从而使上市公司信息及时、充分披露,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。